威海新聞網訊 12月1日,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慕洪亮,市海洋發(fā)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吉明,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副局長、三級調研員李松,解讀《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新聞發(fā)布會在日報社新聞大廈11樓融媒體演播廳舉行
《管理辦法》明確以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規(guī)定的用海類型、海域等別以及相應的海域使用金標準計算征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額為招標、拍賣、掛牌的成交價。
海域使用金征收
《管理辦法》明確,海域使用金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采取一次性征繳和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計征兩種形式:
填海造地、非透水構筑物、跨海橋梁和海底隧道等項目用海,實行一次性征繳,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前一次性繳納;
其他項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計征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在辦理不動產登記前繳納第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海域使用時限不足1年的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比例:
海域使用時限不足6個月的,按照年征收標準的50%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時限超過6個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標準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
經營性臨時用海項目,參照同類型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25%一次性繳納。
海域使用金減免
根據國家和省級有關政策要求,《管理辦法》對免繳、減繳海域使用金的8種情形逐一明確,規(guī)定了減免海域使用金的申請審批程序和4種減繳情形的減繳幅度,并對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相關事項予以明確。
減免海域使用金的申請審批程序:
符合減繳或免繳情形的項目用海,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有審批權的財政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
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包括減免理由、減免額度、減免期限、減免用海面積等內容及相關佐證材料。
自收到完整的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內,由財政部門會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予以批復。
海域使用權人經督促繳費逾期仍不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由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銷不動產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對不按照國家、省和本辦法規(guī)定收取和減免海域使用金等情形的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辦法》于2023年11月22日正式印發(fā)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1日。
【新聞延伸】
修訂后的《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與原《辦法》相比,有哪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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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辦法》中規(guī)定,對海域使用人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按照轉讓所得增值額的40%向轉讓人加征海域使用金;對出租海域使用權的,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
本次修訂取消了上述兩項收費,待國家、省級政策明確后,按照上級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谕晟屏撕S蚴褂媒鹫魇諛藴氏嚓P規(guī)定
修訂后的《辦法》明確,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按照中央、省及我市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壅{整優(yōu)化了部分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繳納時限
原《辦法》中,按年度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本次修訂調整優(yōu)化為:自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④修訂了海域使用金減免有關規(guī)定
本次修訂調整了海域使用金免繳、減繳的審批權限,明確了減繳幅度和審批時限。
?、菡{整了海域使用金征繳執(zhí)收部門
根據國家統(tǒng)一部署,海域使用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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